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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作家协会简介

作者/整理:admin 来源:互联网 2026-04-25

  山西省作家协会是中国领导的、山西省作家与文学工作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山西广大作家与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山西省作家协会前身是山西省文学工作者协会,成立于1949年12月。1984年9月,与省文联分署办公,成为两个平行的正厅级单位。1991年,由中国作家协会山西分会更名为山西省作家协会。

  山西省作家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山西省作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选举产生新一届全省委员会和常设领导机构主席团。书记处是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

  山西省作家协会主要任务是:一是贯彻党的文艺工作方针,鼓励和组织全省作家进行创作,繁荣和发展山西文学事业。二是鼓励并组织作家深入生活,努力学习,勇于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文学创作的思想和艺术水平;表彰和奖励优秀创作成果。三是组织和推动文学批评和研究活动,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不同学派的自由讨论,支持并切实保障学术讨论中批评和反批评的权利,以促进社会主义文学事业全面、健康发展。四是办好刊物。通过刊物和举办读书会等多种形式,发现、扶持、培养文学创作和评论的新生力量,不断提高作家队伍的创作水平。五是发挥专业性群众团体的联谊作用,广泛联系和扶持群众文学社团,与支持文学事业的社会企业社团发展横向联系。六是反映作家的意见和要求,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七是加强和推进文学交流,组织参观访问,加强同兄弟省市作家的联谊,积极参与国际文学交流。八是承办山西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山西省作家协会内设处室有办公室、人事处(含机关党委)、创作联络部、创作研究部、社会联络部(权益保护办公室),另设离退休人员管理。所属单位有事业单位山西文学院(山西网络文学院、山西文学博物馆),所属企业有《名家名作》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作家影视艺术制作有限公司。山西省作家协会主管和主办的刊物及内部连续性资料有《山西文学》《黄河》《名家名作》《山西作家》《山西创作研究》《中国赵树理研究》。

  山西省作家协会设有13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长篇小说专业委员会、中短篇小说专业委员会、诗歌专业委员会、散文专业委员会、报告文学专业委员会、影视文学专业委员会、文学评论专业委员会、网络文学专业委员会、儿童文学专业委员会、科幻文学专业委员会、生态文学专业委员会、文学新传播专业委员会、文学工作者职业道德专业委员会,分别组织开展各文学门类的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

  山西省作家协会主管社会组织有山西省当代文学基金会、山西省报告文学学会、山西省女作家协会、山西当代晋商文化研究院、山西文华作家书画院。

  山西省作家协会现有团体会员21个,其中包括11个市文联和10个行业文协。目前个人会员有4200余人,中国作协会员有383人,荟萃了我省文学界的人才精华。

  为推动和繁荣全省文学创作,山西省作家协会设立赵树理文学奖,每三年评选一次。

  兼职副主席:吕新、刘慈欣、鲁顺民、王春林、杨全喜(杨遥)、张卫平、杨铁军、崔昕平、闫文盛、张常春(张二棍)

  王琦、王文海、元福明、孔令剑、白琳、刘泽宇、刘照华、安文义、祁向东、李峰、李毓玲(吴言)、 李燕蓉、李曜雷、杨凤喜、张军、张立君、张静洲、陈克海、武卫东(唐晋)、 金春平、孟超(陈风笑)、赵树义、郝建华、荆富功、段军山、侯建臣、贾彩青(指尖)、梁学敏(手指)、续小强、董群、蒋淑芬(蒋殊)、韩思中、焦耀中、温学军(玄武)

  书记处书记:邢利民()、温建生、冯军、张凤鹃、杨全喜(杨遥)、潘培江、孔令剑、赵鹏、刘照华(挂职)

  第一条山西省作家协会是中国领导的、山西省作家与文学工作者自愿结合的专业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山西省广大作家与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山西文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山西省作家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文化思想和习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引导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把创作生产优秀文学作品作为文学工作的中心环节,紧紧团结依靠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努力创作更多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民族的优秀作品,推动山西文学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山西省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条山西省作家协会贯彻全心全意为作家和文学工作者服务的宗旨,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推动创作的职能,把协会真正办成我省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之家。

  第五条山西省作家协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坚持党对作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第六条组织作家、文学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文化自觉和文化担当,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七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作家牢记“国之大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记录新时代、抒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反映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把人民作为文学表现的主体,把人民作为文学审美的鉴赏家和评判者,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抒情、为人民抒怀。

  第八条遵循文学创作规律,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鼓励精品创作;提倡多种艺术风格、文学流派、创作形式的多样化,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学习和借鉴世界优秀文学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繁荣山西文学事业。

  第九条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树立和发扬真诚友善、客观公正的文学批评风气,建强主流评论阵地,营造健康评论生态,发挥引导创作、多出精品、提高审美、引领风尚的作用。

  第十条组织全省性文学评奖活动,对优秀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编辑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努力办好本会所属报纸、期刊、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文学传媒,促进媒体融合发展,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增强文学传播力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培养造就高水平文学人才,开展文学教育和培训,发现和扶持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等新生力量,为青年文学人才成长创造更好环境、条件,广泛团结联系新的文学群体和基层作家,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第十三条促进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德艺双馨,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作家队伍。

  第十四条加强文学公共服务,面向基层、面向社会、延伸手臂、扩大覆盖,开展文学推广和普及,推进文学志愿服务,促进全民阅读,夯实文学事业和作协工作的社会基础。

  第十五条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祖国统一,增进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家以及海外华文作家的联系、交流。

  第十六条积极加强和推进与全国各地的文学交流,组织参观访问,加强同兄弟省、市、区作家协会与作家的友谊,并积极参与国际文学交流。促进山西文学走出去,讲好山西故事,传播好山西声音,增强山西文化影响力、感召力、亲和力。

  第十七条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加强协会管理,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八条加强对团体会员和基层作协组织的指导支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各地各行业作协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积极帮助解决会员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困难。

  第二十条做好对主管文学社团和基金会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加强党的建设,发挥社团和基金会特色,促进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和数量的文学作品、理论评论、文学翻译作品,或从事文学编辑、教学、出版与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入会。

  个人申请入会,需征求申请人所在市文联或团体会员意见,经专家评议,由本会书记处审议批准入会。

  第二十三条全省各市文联为本会团体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一定数量个人会员和健全办事机构的全省性行业作家协会等,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书记处审议批准,即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受本会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或该系统的个人会员。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形象与声誉、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有要求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习、文学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会员著作权及相关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纠纷协调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违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或违纪违法,由本会书记处视情节轻重,决定予以批评教育、暂停会籍或取消会籍。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山西省作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本会代表大会。如无特殊情况均应如期举行。

  本会代表大会的个人会员代表,由居住各市的本会全体个人会员和隶属省直的本会全体个人会员,通过民主协商,分别选举产生;本会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全省委员会委员由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各团体委员由团体会员从其主要负责人中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报请全省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全省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或增加召开次数。

  第三十条全省委员会选举主席一名,常务副主席一名,副主席、主席团委员各若干名,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三十一条本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为书记处。书记处由书记处一人、书记处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组成人员由本会党组提名,主席团任命。

  第三十二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荣誉和名誉职务。获荣誉和名誉职务的具体人选,由本会主席团确定并聘请。

  第三十三条本会与团体会员保持密切联系,在文学事业发展方面,给予团体会员业务上的指导和协助。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1.财政拨款;2.会员会费;3.其他合法收入。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

  第三十五条本会用于发展文学事业的经费收入与开支,定期向本会代表大会和全省委员会汇报,实行经济民主、有效监督原则。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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